我觉得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。
男性在不愿意的情况下,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,违反男性主观意愿强行性交,是否构成强奸罪?
当然现有法律是不承认这种情况是强奸犯罪的。只是讨论,应不应该也构成强奸犯罪?
随着社会发展,我觉得对男性强奸入罪也不是天方夜谭的事。
从犯罪主体来看,男性或者女性。男对男强奸,女对男强奸。这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。
男对男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,或其他方式,违背受害男子意愿,强行和其发生进入后庭的性关系。这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并一定会存在。特别是在同性恋群体中。
女对男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,或通过其他方式,比如揭发隐私、使用迷药迷昏然后捆绑,等其苏醒后违背受害男子意愿,在男方对自己敏感器官无法控制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实现性侵。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成立的。
综上所述,男子确实会成为强奸犯罪的受害人。
这种情况下的受害人男子是否需要法律专门立法保护?可以讨论。
目前对男子的上述性侵都是通过“强制猥亵罪”来保护的。尽管同样可以保护受害男子的性同意权,但毕竟有点“名不符实”。
个人意见是不支持。
理由其一是如果一个成年女性欲要强行与一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,假若女方各方面还过得去,估计绝大多数成年男性会乐享其成,欣然接受,认为这是天上掉下的馅饼,可遇而不可求的美事。一个要补祸,一个把祸补,周瑜打黄盖,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何罪之有。
其二,作为成年男性,如果你想学习柳下惠要当坐怀不乱的正人君子,你可严辞拒绝。身为一个堂堂五尺汉子,只要你真没那份非份之想,对方女子是无法与你完成性交关系的。因为你若不举,对方根本达不到其目标。充其量只能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在生活中,成年女性也有构成强奸罪的情形。那就是帮助男性对另外女性完成性侵,属同案犯。比喻有个女子,为了取悦丈夫,把另外一个女子骗过来让丈夫强奸。这女子就涉嫌犯下强奸罪。
总而言之,一个女子主动要与男性发生关系,机率不大,男子若愿意,属自愿,若不自愿,基本难实现目标。所以不支持构成强奸罪的观点。但当成年女性若针对未成年男子下手,个人认为可以这样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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